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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托育人員職業訓練 平日補助(職前)班



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協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

訓練單位:桃園市保母協會

計畫名稱:113年度辦理照顧服務職類-托育人員職業訓練

經費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安定基金補助

 

報名資訊:本班須現場報名請參考考題在本會官網-培訓課程

報名時間

訓練期間

招生人數

最高補助訓練費

3/1-3/15

113/04/02起至113/04/30日止

45

9000

5/1-5/15

113/06/03起至113/06/28日止

45

9000

8/1-8/15

113/09/02起至113/09/30日止

45

9000

10/1-10/15 113/11/04起至113/11/28日止 45 9100

*訓練費用先繳後退領取結業證書後依個人身分別退至學員個人帳戶(課程結束後2個月左右)。未完成本訓練課程,無法申請補助費月。

@本班須現場報名請參考考題在本會官網-培訓課程

 

報名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10008樓之8

報名時段: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最後一日為下午3時截止

訓練時數:133小時。

上課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00至下午17:00:午休12:00-13:00) 

上課地點: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10008樓之10

※諮詢聯絡方式:

聯絡電話:03-3702577                    

 

 

@出席時數說明:

一、本訓練課程,一學分以18小時計

二、參訓人員出席達以下標準得參加成績考核經考核及格者授予該課程名稱之學分:

   ()每學分出席率達三分之二以上。

   ()總出席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術科實習課程出席率百分之百。

   

課程內容大綱:

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相關法規導論(1學分:18小時)

認識法規及政策 /兒童及少年福利的意涵及未來發展趨勢、兒童人權與保護  /托育服務內容、工作的重點、原則  /托育工作者的權利與義務 /托育服務的社會意義

 

 

2.嬰幼兒發展(1學分:18小時)

嬰幼兒發展概述 / 嬰幼兒社會與人格發展 / 嬰幼兒認知與語言發展 / 嬰幼兒需求評估與溝通技巧 / 嬰幼兒發展評估與量表之使用

 

 

3.嬰幼兒照護技術 (2學分:36小時)

嬰幼兒基本生活 / 托育工作實作練習-清潔區 / 托育工作實作練習-調製區 / 托育工作實作練習-遊戲學習區 / 托育工作實作練習-安全醫護區

 

 

4.嬰幼兒健康照護 (1學分:18小時)

衛生保健知能 / 認識常見疾病與照顧技巧 / 認識用藥常識 / 嬰幼兒事故傷害的預防與處理 / 嬰幼兒營養學 / 副食品基本概論與製作

 

 

5.嬰幼兒環境規劃及活動設計 (1學分:18小時)

托育環境安全與評估 / 安全托育行為與風險辨識 / 嬰幼兒生活作息規劃與安排 / 嬰幼兒各階段發展的遊戲與活動設計 / 適齡適性教玩具製作與應用

 

 

6.親職教育與社會資源運用 (1學分:18小時)

溝通技巧 / 教養方式 / 親子關係與社會連結 / 托育日誌與成長手冊 / 性別平等與不同型態的親職教育 / 福利措施與資源運用

 

 

7.性別平等(3小時)

瞭解性別角色發展的多樣化與差異性,建立兩性平權互動模式。

 

 

8.求職技巧及就業市場趨勢分析 (4小時)

求職技巧及就業市場趨勢分析。

 

@參訓資格:

  年齡:(~)18()以上 ~不限

  學歷:不限

  其他條件: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
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並於開訓日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含不得補助身份):

  (一)具本國籍。

  ()與中華民國境内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项、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
      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
      許可者

  ()前目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规规定得在臺灣
      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跨國()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號負責人,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參訓。

  ()已取得托育人員訓練結業証書或保母技術士證照者不得請領補助款
 

其他規定---失業或待業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1、報名班次之開訓日,於前次參加職前訓練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180日內。

2、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

3、重複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限內離訓)、完訓日或結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3年內。

4、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2年内,已有2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含中途離、退訓。但不含適應期限內離訓)。

 

 前項不予錄訓之參訓歴史統計範圍,以參加勞動力發展署及桃竹苗分署自辦、委外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或班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