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托育人員職業訓練 平日補助(職前)班
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協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
訓練單位:桃園市保母協會
計畫名稱:113年度辦理照顧服務職類-托育人員職業訓練
經費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安定基金補助
報名資訊:本班須現場報名,請參考考題在本會官網-培訓課程。
報名時間 |
訓練期間 |
招生人數 |
最高補助訓練費 |
3/1-3/15 |
113/04/02起至113/04/30日止 |
45人 |
9000元 |
5/1-5/15 |
113/06/03起至113/06/28日止 |
45人 |
9000元 |
8/1-8/15 |
113/09/02起至113/09/30日止 |
45人 |
9000元 |
10/1-10/15 | 113/11/04起至113/11/28日止 | 45人 | 9100元 |
*訓練費用先繳後退,領取結業證書後依個人身分別退至學員個人帳戶(課程結束後2個月左右)。未完成本訓練課程,無法申請補助費月。 |
@本班須現場報名,請參考考題在本會官網-培訓課程。
報名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1000號8樓之8。
報名時段: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最後一日為下午3時截止) 。
訓練時數:133小時。
上課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00至下午17:00分:午休12:00-13:00) 。
上課地點: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1000號8樓之10。
※諮詢聯絡方式:
聯絡電話:03-3702577 。
@出席時數說明:
一、本訓練課程,一學分以18小時計。
二、參訓人員出席達以下標準,得參加成績考核,經考核及格者,授予該課程名稱之學分:
(一)每學分出席率達三分之二以上。
(二)總出席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術科實習課程出席率百分之百。
課程內容大綱:
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相關法規導論(1學分:18小時)
認識法規及政策 /兒童及少年福利的意涵及未來發展趨勢、兒童人權與保護 /托育服務內容、工作的重點、原則 /托育工作者的權利與義務 /托育服務的社會意義
2.嬰幼兒發展(1學分:18小時)
嬰幼兒發展概述 / 嬰幼兒社會與人格發展 / 嬰幼兒認知與語言發展 / 嬰幼兒需求評估與溝通技巧 / 嬰幼兒發展評估與量表之使用
3.嬰幼兒照護技術 (2學分:36小時)
嬰幼兒基本生活 / 托育工作實作練習-清潔區 / 托育工作實作練習-調製區 / 托育工作實作練習-遊戲學習區 / 托育工作實作練習-安全醫護區
4.嬰幼兒健康照護 (1學分:18小時)
衛生保健知能 / 認識常見疾病與照顧技巧 / 認識用藥常識 / 嬰幼兒事故傷害的預防與處理 / 嬰幼兒營養學 / 副食品基本概論與製作
5.嬰幼兒環境規劃及活動設計 (1學分:18小時)
托育環境安全與評估 / 安全托育行為與風險辨識 / 嬰幼兒生活作息規劃與安排 / 嬰幼兒各階段發展的遊戲與活動設計 / 適齡適性教玩具製作與應用
6.親職教育與社會資源運用 (1學分:18小時)
溝通技巧 / 教養方式 / 親子關係與社會連結 / 托育日誌與成長手冊 / 性別平等與不同型態的親職教育 / 福利措施與資源運用
7.性別平等(3小時)
瞭解性別角色發展的多樣化與差異性,建立兩性平權互動模式。
8.求職技巧及就業市場趨勢分析 (4小時)
求職技巧及就業市場趨勢分析。
@參訓資格:
年齡:(起~迄)18歲(含)以上 ~不限。
學歷:不限。
其他條件: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
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並於開訓日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含不得補助身份):
(一)具本國籍。
(二)與中華民國境内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项、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
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
許可者。
(四)前目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规规定得在臺灣
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五)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六)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參訓。
(七)已取得托育人員訓練結業証書或保母技術士證照者不得請領補助款。
其他規定---失業或待業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1、報名班次之開訓日,於前次參加職前訓練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180日內。
2、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
3、重複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限內離訓)、完訓日或結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3年內。
4、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2年内,已有2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含中途離、退訓。但不含適應期限內離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