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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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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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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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社團法人桃園市保母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桃園市保母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為。
一、以提供會員進修、提升托育人員的育兒專業知識及技能、促進專業水平。
二、聯繫會員友誼、相互交換托育工作心得與經驗,轉介托育服務。
第三條 本會以桃園市(十三區域)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承、協辦相關單位交辦之進修、研習等。
二、 蒐集、傳播有關幼兒,保母相關事宜。
三、 定期辦理參觀,及聯誼事項。
四、 協助辦理轉介托育服務。
五、 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
六、 辦理社會福利業務。
七、 協助辦理弱勢團體服務。
八、 辦理幼兒相關托育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設籍桃園市,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以上者設籍桃園市,並一次繳納五十年年費者為永久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設籍桃園市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權利。
註:須為政府立案機構,有公司名稱及負責人,才可入會。
四、榮譽會員:凡為本會卸任之理事長身分或贊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通過者,為榮譽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榮譽會員及團體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連續3年未繳交會費者(含以上未再入會者)將之除籍,再復回則需以新會員身份加入。
第十二條 針對會員廣告放置網路,本會僅提供放置個人之所屬頁面,不得放置本會首
頁。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一、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二、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以十三區域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退會事宜。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八、議決團體之解散。
第十五條 一、本會置理事 9 人,監事 3 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二、選舉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3 人,候補監事 1 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遵行政府法令及執行本章程所規定之各項任務。
三、審查會員入會、停權、撤銷會籍等事項。
四、議決處分違反會員義務之會員。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選舉或罷免及辭職。
六、聘免協會工作人員。
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編列年度預算及決算,並追蹤檢討其執行進度及成果。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九、提名理事候選人列入候選名單。
十、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 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該一個月內補選之。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協助理事長執行理事會之議決案。
二、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七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議決議案。
二、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三、召集理事會議並處理理事會重要事務及會員代表大會。
四、監督指揮會務人員。
五、理事長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因故未能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前項代理,不得逾六個月。逾此期間,理事長仍無法視,視同辭職,由理事會改選理事長。
六、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能指定時,由監事會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由一個月內補選之。
※【常務監事】之職責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案。
二、處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三、召開監事會議,並擔任會議之主席。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
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自動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含)以上者,並不得再參選理監事之資格。
五、重大過失者故意危害、毁損、散播謠言協會名譽者,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並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者。
第二十二條 一、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二、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含候補)擔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經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或經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其代理以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然左列事項之決議需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退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一、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二、前項會議之召集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一、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二、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並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
三、理事、監事應依出席理事、監事會議應連續達二次以上,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請假應於7日前書面通知並附上請假之證明文件,連續請事假二次以上視同缺席一次。
四、理事、監事通知出席會議,請於一週前通知,若故意不出席造成會議無效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遞補之。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
(一)基本會員新台幣捌佰元。
(二)榮譽會員免入會費。
(三)團體會員新台幣一千元
(四)繳費即日起(為了確保您的權益。,請您於一週內為審閱期),欲退費者,需扣手續費10%),逾期恕不接受退費。
二、常年會費
(一)基本會員年繳新台幣二千元。
(二)永久會員一次新台幣拾萬元以上者。
(三)榮譽會員免常年會費。
(四)團體會員年繳新台幣十萬元。
(五)繳費即日起(為了確保您的權益,請您於一週內為審閱期),欲退費者,需扣手續費10%),逾期恕不接受退費。
(六)事業費。
(七)會員贊助捐款。
(八)委託收益。
(九)基金及其孳息。
(十)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一、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其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二、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可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
同。
(一)八十七年元月十一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二)九十年元月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三)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四)九十四年三月十三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五)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六)一百年元月九日第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七)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六屆第二次通過修正第一章第一、三條,並自 103 年 12 月25 日起生效。
(八)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四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第一章第五條第八項第五章第二十八條第一、二項第(四)、(五)款,並自即日起生效。
(九)一百零六年一月八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修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二項第(四)、(五)款,增列章程條文第二章第十一條並自 106 年 1 月 8 日起生效。
(十)經報桃園市政府府社團字第1080040274號函予以備查,一百零八年一月
二十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三章第六條第二、三項、第三章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六項、第四章第二十九條第三、四項、第五章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四項,並自108年1月2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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